(1)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区别开来。同时,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应是在事实上具有独立性的主体,即要求联合者在事实上具有独立决策能力。否则不能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的联合主体。
(2)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是经营者从事了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这种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可以表现在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中,也可以表现在企业团体的决定或决议中,还可以是行为人之间协同一致的行为(即没有文字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是却出现了高度协调统一的动作,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提高某类产品的价格)。
垄断协议包括哪些协议
垄断协议包括一般有下列两种:
1、横向垄断协议,包括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
2、纵向垄断协议,包括独家销售协议、维持转售价格协议、独家购买协议等。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包括横向的协议和纵向的协议。横向协议通俗的说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同协议。比如一个市场区域,只有两家手机生产商,于是两个手机生产商达成协议,每年手机出货量不得高于10万台,所销售的手机价格最低不低于两千元,这样的协议就是横向协议。纵向协议,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关于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这种情况多发于品牌厂商与经销商之间,比如出名的强生公司曾在经销协议中要求医药缝线的经销商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这样的协议即属于纵向的垄断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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