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垄断法中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明确,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以下五大职能: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查看原文
2垄断行为要怎么判断
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一)垄断协议1.概述。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协议广泛地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相比较,其表现出发生量大、涉及面广、对市场影响速度快等特点,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正因如此,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制度之一。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企业团体的决议及企业间的协同行为等形式。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查看原文
3垄断行为的类型
《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三种行为的涵义和表现概括如下:垄断协议有些国家称之为卡特尔。是指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又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相互竞争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对竞争造成排除、限制影响和作用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称为滥用市场竞争优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查看原文
4为什么规制垄断行为
垄断具有哪些表现形式(一)依具体组织形式划分依据经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将垄断分为短期价格协定、卡*尔、辛*加、托*斯、康*恩和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短期价格协定是垄断组织的最简单形式,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形式。这种垄断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卡*尔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卡*尔的各成员企业在生产、销售、财务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独立。根据协议的内容,可以将卡*尔分为:规定销售条件的卡*尔、规定销售范围的卡*尔、限定产量的卡*尔、分配利润的卡*尔等。卡*尔成立时,一般都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并有成员企业选出委员会,监督协议的执行并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点在于比短期价格协定的内容更广,也较为稳定。辛*加是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签订协议,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参加辛*加的企业在生产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但在购销领域已失去独立地位,所有购销业务均由辛*加的总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参加...查看原文
5垄断行为的特点有哪些
垄断行为是指在某个行业或领域中,只有一个行为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这种行为往往会导致消费者福利降低、市场竞争受限,甚至可能导致垄断者滥用职权、排除竞争等不良后果。 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市场份额垄断:某个行为主体在某个行业或领域中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使得其他竞争者难以进入该市场或无法与垄断者竞争。 2. 价格垄断:垄断者在某个行业或领域中控制价格,使得消费者难以享受到合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 3. 产品或服务质量垄断:垄断者提供高品质、高附加值的产品或服务,使得消费者对其他竞争者形成路径依赖,难以更换产品或服务供应商。 4. 排除竞争:垄断者通过排他性销售、独家代理等方式,排除其他竞争者进入某个市场或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 5. 滥用职权:垄断者利用其垄断地位,滥用职权,排除、限制或阻碍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这些表现形式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相互结合。如果一个单位被指控构成完全垄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市场份额、价格行为、产品或服务质量、排除竞争等方面具有垄断地位。否则,其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完全垄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二章 ...查看原文
6垄断行为调查程序
一、垄断行为调查程序为了制止和反对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我国反垄断法第六章就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程序作出了规定。这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一)发动调查的程序;(二)调查措施;(三)执法机关的保密义务;(四)被调查人的陈述权;(五)承诺制度。二、行政垄断包括哪些行为从垄断法条文来看,行政垄断行为有下列几种类型:(1)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2)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如第三十二条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地区垄断如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3)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抽象行政垄断表现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对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垄断法采取列举方式,从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三、垄断竞争市场的条件(一)各个厂商的产品不是同质的,但彼此间是非常接近的替代品。(因为不同质,所以具有一定的垄断力量,因为彼此是很相似的替代品,所以具有竞争。)(二)一个生产集团中有大量厂商,每个厂商所占市场份额都很小。(三)厂商可以自由...查看原文
7垄断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是市场结构中的两种不同形式,前者指市场上只有少数几个具有影响力的厂商,后者则是指市场上只有一个厂商。在寡头垄断中,厂商不能独自决定价格,而在完全垄断中,厂商可以独自决定价格。这两种垄断形式在市场上有明显区别。 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是两种不同的市场结构。寡头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两个厂商,每个厂商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其产品的价格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但厂商决策时要考虑竞争对手的反应,独自不能决定价格,不是价格的制定者,更不是价格的接受者,而是价格的寻求者;诸寡头的产品之间可以完全相同,也可有产品差别;其他厂商进入产业相当困难,甚至极为困难,同样退出一个行业也是很不易的。而完全垄断则是指一个厂商面对众多的消费者,行业内部只有一个厂商,厂商的产品没有替代品,因而没有竞争者;厂商独自决定产品价格,是价格的制定者;厂商可以根据市场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价格,以赚取最大的超额利润。可以看出,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在市场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是两种不同的市场结构。寡头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两个厂商,对产品价格有影响力,但不能独自决定价格,是价格的寻求者;而完全垄断是指只有一个厂商,...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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