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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具有的表现形式:在实践中,我们可能很经常接触到垄断这个词,但是对于垄断的具体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就没有深入了解了。对于这个问题,有很多的朋友...
1、排除,即在一定交易领域里,使某些对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包括现实的排除和有发生排除后果的可能; 2、支配,指对商事主体加以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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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后来法学界一些学者感觉中国的社会经济现象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垄断,于是借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其实在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必然性。表现形式:1、地区垄断。这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违法行政建立市场壁垒的行为。2、部门垄断。行业管理者为了保护本行业的利益违法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3、行政性强制行为。政府不适当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制企业购买、出售某种产品或与其他企业合并等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的行为,如以拒绝给予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
1、限定他人购买其自己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包括服务)。其情形是多种多样的。 2、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或者以拒绝或拖延提供服务、滥用收费等方式,阻碍他人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或者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迫使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 3、一些行业垄断者与行政单位或者公用企业等相互串通,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 4、利用交叉补贴等手段排挤他人的公平竞争。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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