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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是规制部门通过对某些特定产业或企业的产品定价、产业进入与退出、投资决策、危害社会环境与安全等行为垄断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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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成垄断协议。是指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又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相互竞争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对竞争造成排除、限制影响和作用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称为滥用市场竞争优势。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不仅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后形成一个更大的经营者,因而影响到市场的结构和竞争状态;而且指一个经营者通过特定的行为取得对另外的经营者部分或者全部控制权,同样影响到市场的结构及竞争状态。
答: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垄断行为通常是指获取市场支配力的经营者在一定的交易市场中故意实施的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一般来说,反垄断法所管制的垄断行为,不仅包括经济集中型垄断结构下的垄断行为、行政割据型垄断结构下的垄断行为,也包括自然垄断结构下的垄断行为。不管是何种市场结构下,只要出现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般都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具体说来,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主要包括: (1)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 (2)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的。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 (5)联合抵制交易的。 (6)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招投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具有在相关市场上控制商品价格、生产数量,或者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下列行为,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以不公平的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买卖商品。 (2)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使部分交易相对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3)限制生产或者技术的发展,损害消费者利益。 (4)限定经营者只能买卖自己的商品,不得买卖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限定经营者只能买卖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 (5)要求交易相对人接受与合同标的无实质联系或者不符合商业惯例的附加义务,并将其作为交易的前提条件。 (6)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7)拒绝进入网络。如果经营者不进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拥有的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就不可能进行竞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经营者以合理的价格和交易条件进入其拥有的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但是,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能够证明,由于技术、安全或者其他合理原因,进人该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是不可能或者不合理的情形除外。三、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①两个以上经营者合并;②一个或者多个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对其他经营者全部或者部分的控制权。取得控制权包括以下情形: (1)取得一个或者多个其他经营者足够数量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实质性资产。 (2)经营者之间通过委托经营、联营等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3)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业务或者人事。 (4)经营者通过合同或者技术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按照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必须进行申报,各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申报的标准及销售额等的计算也不尽相同。鉴于此问题比较专业,本章第三节专门予以阐述。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1.强制买卖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买卖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2.地区封锁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人,或者商品在区域间的自由流动。 3.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4.其他行政垄断行为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妨碍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损害公平竞争的环境。[编辑]垄断行为的监管[3]美国监管当局对银行卡产业垄断行为的监管对产业发展作用很大,这既包括对定价的监管,也包括对网络运营规则的监管,以及机构兼并和收购的监管。如果兼并或收购注定有严重的反竞争效应,司法部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阻止。近期的重要的案例中,司法部阻止了STAR网络与NYCE网络的并购。上一节关于排他性规则的司法判例和交换费规则的判例即是监管当局对Visa和万事达的垄断行为的监管。此外,为了确保市场公平定价,商户可以公平接人电子支付系统,美国于2008年6月5日发布《反垄断法》修订案,即《信用卡公平费率法案2008》。[编辑]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4]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一)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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