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垄断的定义
垄断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垄断(英语:Monopoly)(或者称卖者垄断;台湾通常译独占),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与买者垄断(Monopsony)刚刚相反。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随意调节价格与产量(不能同时调节)。垄断行业就是行业或市场中只有一个厂商的情况。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查看原文
2垄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的协议,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盈利行为;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地位支配市场,从事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集中。此种情形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成为更大的经营者以提高市场竞争的水平。竞争市场的垄断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1、各个厂商的产品不是同质的,但彼此间是非常接近的替代品。(因为不同质,所以具有一定的垄断力量,因为彼此是很相似的替代品,所以具有竞争。)2、一个生产集团中有大量厂商,每个厂商所占市场份额都很小。3、厂商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一个生产集团。垄断产生的原因(1)法律壁垒有些独家经营的特权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和版权便是法律特许的垄断。为鼓励创造发明,绝大多数国家制定有专利法,可见专利垄断是由法律壁垒造成的。在某些场合下,政府授予某厂商独家经营的权利,如**公司;也有时政府经过招标竞争通过合同的形式授予独家经营的特权。(2)规模经济与自然垄断如果某种产品需要大量固定设备投资,大规模生产可以使成本大大降低,那么,一个大厂商就可能成为该行业的唯一生产者。由一个大厂商...查看原文
3垄断的产生
垄断monopoly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一个大企业或少数几个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产生垄断是从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在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资本主义企业为了攫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必然会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和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激烈的竞争中,大企业往往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日益集中于自己手中。同时,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的发展,突破了单个资本的局限,加速了资本集中的发展,从而也推动了生产集中的发展。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则意味着企业数目减少,一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都集中在几个或几十个大企业手中,它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可能;由于少数大企业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有利可图,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要性。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走向垄断,是自由竞争的资本...查看原文
4如何解决垄断
为防止经营者垄断市场,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因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查看原文
5垄断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是市场结构中的两种不同形式,前者指市场上只有少数几个具有影响力的厂商,后者则是指市场上只有一个厂商。在寡头垄断中,厂商不能独自决定价格,而在完全垄断中,厂商可以独自决定价格。这两种垄断形式在市场上有明显区别。 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是两种不同的市场结构。寡头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两个厂商,每个厂商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其产品的价格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但厂商决策时要考虑竞争对手的反应,独自不能决定价格,不是价格的制定者,更不是价格的接受者,而是价格的寻求者;诸寡头的产品之间可以完全相同,也可有产品差别;其他厂商进入产业相当困难,甚至极为困难,同样退出一个行业也是很不易的。而完全垄断则是指一个厂商面对众多的消费者,行业内部只有一个厂商,厂商的产品没有替代品,因而没有竞争者;厂商独自决定产品价格,是价格的制定者;厂商可以根据市场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价格,以赚取最大的超额利润。可以看出,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在市场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是两种不同的市场结构。寡头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两个厂商,对产品价格有影响力,但不能独自决定价格,是价格的寻求者;而完全垄断是指只有一个厂商,...查看原文
6反垄断法中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明确,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以下五大职能: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查看原文
7反垄断是反一切垄断吗
反垄断并不是反一切垄断,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必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重新认识国内市场的垄断和竞争,准确把握国内的市场结构,更要把握国际市场结构。在国内特定市场准入开放的前提下,即便国内市场上存在高度集中(甚至是绝对支配)也不应当视为垄断。在不存在进入障碍的情况下,绝对的支配地位只能是一种短暂的情况,并不会对市场的竞争性结构造成破坏。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只要市场的进入是开放的,市场的竞争性结构问题就应当从全球市场的角度来理解,而不应仅仅从一个国家国内市场的状况来理解。换句话说,在开放的国内市场中,特定市场(特定商品、技术、服务等)的竞争性结构问题应当由市场本身去解决,规制法律要做的是消除市场的进入障碍,而不是通过拆分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的方式恢复市场的竞争性结构。...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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