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且独立的要素:
首先是签约主体是否有效,其次是签约意向是否真实,接着是合同条款及其形式是否合法合规。在这些元素当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以及条款的合法性质并无特别显著之区别,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进行判断确认。
然而,在涉及到签约主体资格及合同形式合法性的问题上,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具有其独特的特性。具体而言:
1.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约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双方均设定了一定的条件限制与要求。
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形式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5、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6、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文6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