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签订合同时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如下:
1、入职前先签合同;
2、签订合同时,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地点、条件和劳动报酬;
3、劳动者有权抵制违法指挥;
4、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维护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职工队伍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进城务工人员成为职工队伍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职工队伍形成相对稳定和合理流动两大态势,劳资双方出现的新矛盾和劳动争议,给工会组织提出新课题。为维护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从2004年起,商城县总工会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力量,注重帮助职工(农民工)解决实际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一、模范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我们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大力宣传《工会法》、《劳动法》和《河南省工会条例》,向全县基层工会组织分发《工会法律法规文选》2000本,向职工(农民工)发放维权明卡10000份,营造依法办事,切实维权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2004年11月,商城县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领导小组,县工会主席任组长,两名副主席担任副组长,全面负责职工(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劳动信访、劳动争议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
三、认真落实三方原则,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在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我们工会调解组织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和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公有制企业,政企分开后,企业与职工成为不同利益主体,从而形成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的利益变化,特别是大量非公有制企业的出现,又促使国家、企业与企业职工成为不同利益的主体,并在社会层面上逐步形成了政府、企业和工会三方格局。而工会组织(包括劳动关系调解组织)是劳动者一方的利益代表者,理应站在他们的立场,为他们说话。要认真落实好政府、企业与工会三方协商原则,工会组织既要支持理解政府依法履行职能,实行社会有效管理,又要顾及企业利益,全面维护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由于受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影响,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和被动地位,以致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有时受到侵害,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有时甚至更加激化。面对劳动者的申诉、控告,工会劳动关系调解组织义不容辞地担当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调解纠纷,或化解矛盾,或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把维护职工(农民工)权益当作一项长期重要工作内容。我们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把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作为工会维权的重要载体来抓,以非公制企业和改制企业为重点,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非公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1175份,2006年非公企业与职工累计签订劳动合同2323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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