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是有法可依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反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故,除了受工伤的员工外,其他人员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故此,当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治疗费时,员工及其家人或其他社会主体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让劳动行政部门介入工伤案件,使受工伤的员工可以得到及时的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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