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北京某公司的员工,2007年公司要求李先生所在的部门全体人员对库房进行盘点,在盘点过程中公司经理要求李先生对物资账目进行修改。李先生与经理产生了严重的意见分歧。因为这个原因再加上几个月的连续加班李先生肺病复发至医院就诊。病假期满后由于想暂时躲避库房盘点工作,就提供了一份假假条向公司请了病假。公司发现后,以李先生旷工为由开除了李先生。
李先生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异议,但认为公司每月只支付60%的工资,尚欠1万多元的工资没有支付,同时10月、11月、12月三个月工资也没有支付,要求公司支付上述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代理李先生进行了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万元,支付10月、11月、12月三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公司主张10月、11月、12月已经支付,公司每月的工资均已经按期支付,李先生索要的1万元工资没有事实依据,绩效工资要根据公司年终考核结果才能确定是否支付,因2007年公司考核没有通过,全体人员均没有取得绩效工资。因此不应当支付申诉人绩效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后查明:在劳动合同中,李先生的工资没有约定。公司支付给李先生的工资单中,每年年终或者次年初均有一次约1万元的工资。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这部分工资属于绩效工资。李先生的社保也是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缴纳的。公司向仲裁委提供了自己出具的没有考核通过的证明,提供了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但没有证据证明向李先生出具过。
仲裁委认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全额向李先生支付工资,公司以绩效考核没有通过为由,认为不应当支付绩效工资,没有证据证明。据此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李先生工资1万元,支付10月、11月、12月基本生活费。后公司不服向海淀法院起诉,海淀法院以同样的理由支持了李先生的工资支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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