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15:51:04 1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比如一个员工的月薪是5000元,包括3000元的基本工资、1000元的全勤奖励和1000元的津贴。比如在一个月的法定假日工作,每天工作9个小时。如何计算加班费。从这个案例中,我们首先可以判断,我们需要支付加班费,因为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了国家规定的8小时,而且我们在法定节假日上班也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加班费应该算多少呢?我们需要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劳动法》第44条规定,加班费按工资的150%和300%支付。通常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来计算,那么劳动法所指的“工资”是什么呢?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是多少?在上述情况下,5000元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这可以理解吗?还是按照3000元的底薪计算?法律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澄清,所以在实践中有各种各样的计算方法,每一种都有自己的理解。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员会2009年颁布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显然有倾向性规定,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认为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可确定为“5000元”。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按约定执行”,即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什么是正常工资的,其中可以不包括1000元以上的全勤奖励和1000元津贴,即正常工作时间可以减为“3000元”,然后还规定“除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外”,该规定告诉雇主,他们可以继续与工人讨价还价,商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这是最低工资标准。例如,在广州,是“860元/月”。这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底线,不能逾越。这样,“正常工时工资”就变成了“不正常”

用人单位首先要记住的是,必须事先与劳动者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果他们不同意,可以通过单位的工资制度来制定规定,当然不低于“860”。如果没有约定,就会付出高昂的代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俗称举证责任倒置,即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欠10万元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考勤表、考勤表、工资单等证据,证明劳动者没有加班,或者加班时间过长,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了加班费,否则,用人单位将被判败诉

1.用人单位通常不规范管理,不记录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在工资单上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反映,因此败诉的可能性很大我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担任代理人。员工在公司工作一个月,具体负责公司的人事工作。由于用人单位认为给的工资太高(2万元/月),反映不出能力,一个月后被辞退。员工到法院起诉用人单位,除了要求经济赔偿外,还要求赔偿加班费(1.5万元),员工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根据我的经验判断,可能没有必要),但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行政人员由员工管理,平时很乱。根本没有出勤记录。工资是用现金支付的,没有工资单,没有详细的工资清单,单位不能提供证据,最后法院判决单位败诉,现在看来很不公平

2.用人单位有出勤记录和工资单,但证据本身存在瑕疵

原来,用人单位是一张纸质打孔卡,上面记录了出勤情况,但纸质打孔卡上没有印章和签名以及双方的确认。如何识别?我在东莞办了一个劳动案件。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供考勤记录和工资单。然而,雇主认为这是错误的,并提供了另一套证据,包括纸质穿孔卡和工资单(与劳动者提供的完全不同)。其共同特点是证据存在明显缺陷,纸质打卡记录上无单位印章或主管签字、员工签字。另外,员工提供的工资单是一张小纸条(没有任何确认),而单位提供的是财务部门制作的工资财务单,没有员工签字。虽然用人单位有公章,但这样的证据行得通吗?现在在用人单位,大多是电子打卡。他们给员工一张电子门禁卡,可以记录出勤情况。可以修改和删除访问卡。作为证据,法院能不能相信

我建议用人单位应该完善这部分证据,比如考勤记录是否可以在月末汇总计算工资时,由具体经办人员特别是员工本人签字。另外,工资单要在单位留存的凭证上由员工签字确认,这样证据就比较完整了

3.证据至少要保存2年,但如果可以保存的话,要尽可能长,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6条中,规定“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2年”(含部分工资记录凭证),《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在两年前收回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两年以上的加班费数额无法核定的,两年以上的加班费不予保护。”《指导意见》明确:一是两年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反驳的,应当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第二,如果是两年以上,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时,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劳动者不能提供证据的,将败诉。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珠三角地区的一些加工制造企业,特别是东莞、深圳等地的工人长期加班、长时间在单位工作。政府提议支付一大笔加班费。为了平衡利益,减轻企业负担,采取了折衷措施。还应注意的是,雇主不应受到两年证明期的影响。如果可以保留,就应该尽量保留。如果劳动者的要求超过两年,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可以反驳的话,胜诉的几率可能会更大

用人单位应该记住的第二点是,劳动者在两年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完整、无瑕疵

(3)仲裁时间的影响是什么p>如果员工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在a公司工作,并于2008年6月1日离职,半年后即至2008年12月31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请求,要求单位支付该段工作时间的加班费,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第一,应该适用哪一种法律。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为60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为1年。如果员工在2008年6月1日离职,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因为该法于2008年5月1日实施,而《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显然,如果旧法与新法不一致,应以新法为准。同时,争议发生的时间(离职争议发生的日期)是新法实施后,如果我们继续深入研究,如果员工于2008年4月30日离职,并于2008年6月1日申请仲裁,应适用哪部法律为《劳动法》,由于仲裁时效发生在新法实施前,且法律一般不具有追溯效力,因此仲裁时效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但新法实施后提出仲裁的,仲裁程序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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