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 班 费 计 算 标 准 有 哪 些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
根据新劳动法,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如下:
- 年工作日为365天减去104天(休息日)再减去11天(法定节假日),即250天。
- 季工作日为250天除以4,即62.5天/季。
- 月工作日为250天除以12,即20.83天/月。
- 工作小时数为每月30天乘以8小时,再乘以加班费的1.5倍(从2019年9月1日起)。
因此,根据以上计算标准,您可以轻松地计算出自己的加班费。
综上所述,根据新劳动法规定,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为:每日工作的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全文7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