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业主私自搭建引起纠纷案件的处理。此类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私搭乱建问题上。在物业共用部位(如屋面)搭建雨篷、养鸽棚、观景台,或在公用位置设置杂物架等,既给物业管理公司维修、管理工作造成了妨碍,也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故各地物业管理条例均明确予以禁止,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公约等也明确规定业主不得从事上述行为,因而应判令业主进行拆除,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对于业主正当行使物业所有权的行为,如封闭的阳台未向阳台外侧扩展、延伸,未侵害其他业主的利益,则不属于私搭乱建范围,对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予以拆除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二)对于业主在小区内饲养动物引起纠纷案件的处理。此类案件中,关键看业主饲养的动物是否妨碍了物业管理公司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如果饲养的动物确实影响了小区环境,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状态,以及致使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正常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
(三)对于业主违反物业管理合同或业主公约的规定装修、装饰房屋,损害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构成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对于业主其他违反规定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一、物业纠纷怎么解决
(一)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二)由第三人调解
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四)投诉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时,业主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五)提起诉讼
业主通过以上四种方式仍无法解决纠纷时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或直接向当地人们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六)更换物业公司
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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