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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物业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2.02.21

宣城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普通住宅小区(容积率大于 1、0的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 1、0的住宅小区,含别墅、双拼、联排、叠加)以及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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