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四川省建设厅:
琼建房〔2000〕375号和川建厅办发〔2001〕018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从各地执行情况看,《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从总体上是好的,对房地产估价事业的发展与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和脱钩改制工作的完成,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条件需要作相应调整,目前我部已着手修订房地产估价机构标准。考虑到海南、四川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估价业务量与建房〔1997〕12号文件规定的经营业绩标准难以衔接,同意你们暂时按照建住房市〔1998〕014号文件精神,适当调整二、三级机构的经营业绩条件,并报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如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修订标准出台后,应按照新标准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三)二、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经营业绩适当调整后,营业范围仍应严格按照建房〔1997〕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文41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