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设厅:
你厅《关于对建设部第74号部令执行中出现相关问题进行答复的请示》[新建法函(2003)5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在资质证书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核准的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于新开办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其申请设立时可以不具备《办法》第八条(五)规定的条件,但必须具备本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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