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范
时间:2024-01-05 14:43:42 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委托主体、方式和内容需明确,鉴定材料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当事人可以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也可以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在委托过程中,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和委托内容都需要明确。委托主体包括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委托内容应包括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对送鉴材料的要求,应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对特定建设项目的图纸和资料进行计算和确定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委托主体可以是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方式一般采用书面委托书。委托内容应明确包括受委托单位、委托事项、鉴定要求、案情概要和鉴定材料等。送鉴材料的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确认,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其他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承担真实性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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