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工程合同的审核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对于固定总价的合同,承包范围里不包括的部分必须表达得非常明确,否则承包商将面临较大的风险。
2. 巧妙利用不平衡报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工程成本。
3. 可以约定并运用对工程价款变更报告默认的规定,以便在需要时快速处理变更事项。
4. 竣工结算时,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结算报告进行结算,以确保工程款的安全和稳定。
首先,关于第一点,如果是固定总价的合同,那么承包范围里不包括的部分必须要表达得非常明确,否则承包商将面临较大的风险。
第二点,要巧妙利用不平衡报价。
第三点,可以约定并运用对工程价款变更报告默认的规定。
第四点,竣工结算最后能按承包人提供的结算报告来结算。
巧妙利用不平衡报价,降低工程成本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采用合理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其中,竞争性谈判是一种重要的招标方式,适用于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或者无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获取足够竞争性的情况。
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组建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开展谈判等环节。在谈判过程中,招标人可以灵活运用不平衡报价策略,以达到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所谓不平衡报价,是指在投标报价中,对不同部分项目所报的价格存在差异,以期望通过提高某些部分项目的报价,从而降低整个项目的总成本。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运用不平衡报价策略时,招标人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报价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中标。此外,招标人还应当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确保其报价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和技术标准。
因此,对于招标人而言,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可以采用合理的平衡报价策略,但同时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竞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总之,在工程项目的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招标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采用合理的平衡报价策略,确保竞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也要避免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中标,确保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和技术标准。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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