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房产测量规范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建住房〔2002〕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房产测量规范》实施前,已按原有关房屋面积测算规则测算的面积处理问题,应当按照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在地下室的设备间、变电室建筑面积的处理,应遵循《房产测量规范》确定的分摊原则,即为本幢服务的,计入幢内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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