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文件的规定,今年将开展第二批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对申报一级资质的机构要从严控制,做到有计划、有重点的发展,防止一哄而上。一级机构必须是能够代表房地产评估行业先进水平、代表行业形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先进典型作用的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1月30日之前对申报一级资质的机构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有关资料上报我司。建设部于12月底前完成一级机构的审批工作。
三、申报一级资质的机构应当符合建房〔1997〕1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各地初审工作的重点是:
1、加强对机构内专业估价人员的审核,既要按规定审核专业人员数量,更要注重对专业人员实际的估价水平和个人业绩的考核。
2、注重对机构经营业绩的考核。考虑到当前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实际,今年申报一级资质的估价机构的业绩要求暂时调整为:近二年每年独立承担的估价标的物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其它条件仍按建房〔1997〕1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近期内,各地要结合估价机构资质年审,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一次深入的清理整顿。对于未达国家规定标准设立的、执业行为不规范的、评估制度不健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以及非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评估的,要严肃处理。
各地对去年已取得一级资质的评估机构,要按规定完成资质年审,并于1999年3月底之前将年审情况报我司备案。届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二、三级机构的情况一并报我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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