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有原则“一行为一诉讼”
时间:2023-05-07 08:02:50 3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为一诉讼”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虽然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一行为一诉”原则,但是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会依照此原则来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若不符合,则会驳回起诉。

“一行为一诉”是指针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被诉行政行为一般仅指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同一个行政行为。该原则之所以产生,是行政诉讼中要求原告的起诉中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系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同的行政机关有各自的行政管理范围,作出的也是不同的行政行为,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的范围。在法院进行审查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外,在同一案件中,针对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同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

同时对多个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往往对人民法院聚焦被诉行政行为,归纳争议焦点,组织举证质证,认定案件事实,安排法庭辩论,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清晰明确的裁判等诉讼活动的有序开展产生阻碍,进而影响到行政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除非存在关联事实等特殊情况及出于诉讼经济的便宜考虑,一般不得在一个行政案件中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行为列为被诉行政行为。

当原告的起诉明显有违上述原则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释明,以便协助诉讼能力不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个行政案件中恰当确定一个被诉行政行为。而不是直接以违反了“一行为一诉讼”的原则,直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这不利于实质性化解争议,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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