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中的补充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时间:2023-04-17 16:43:40 1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第三人侵权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损害是指行为对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或权益在价值或用途上的减少。可以认为损害是侵权行为的责任基础,无损害即无责任已成为罗马法以来的格言。对于补充赔偿责任而言,其仍然是侵权责任的一种,损害事实的发生是承担责任的前提。作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其损害事实又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此损害事实是由第三人直接造成,这就决定了权利人可以向第三人直接要求赔偿。

(二)行为人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有人将此要件表述为补充赔偿责任人存在过错,认为这也未尝不可。行为人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到了却轻信能够避免,补充赔偿责任人主观上的过失正是通过客观上的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表现出来的。为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其只要证明到行为人客观上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可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失,这也是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的体现。因此,认为,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此处为了显示补充赔偿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体现其特征,故将此表述为行为人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损害事实与行为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者其管理下的物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理论上有多种学说。

(四)权利人向第三人(直接侵权人)求偿受阻

这是权利人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程序要件,《人损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立法宗旨来看,权利人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前,先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求偿,类似于“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能够确定直接侵权人时,权利人以侵权之诉起诉直接侵权人,经过审判和执行程序,直接侵权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即部分无力赔偿或者全部无力赔偿时,由法院作出执行终结裁定书,确认直接侵权人无赔偿能力,权利人据此终结裁定书以侵权之诉向补充赔偿责任人行使求偿权;若直接侵权人无法确定,应视为加害人无赔偿能力,受害人可以以侵权之诉请求补充赔偿责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两种情形下,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均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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