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国外总公司取得外国银行的贷款,在支付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资金借贷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无论签订《借贷合同》的行为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只要借方或贷方中任何一方在中国境内,就应发生营业税应税义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境外银行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贷款业务,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又没有代理人的,我国境内企业在向境外银行支付利息时应按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履行扣缴境外企业应纳营业税的义务。
《营业税税目注释》指出,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申报营业税。由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起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利息时,应按规定扣缴营业税。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境内企业会被税务机关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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