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高淳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某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支付境外企业佣金未代扣代缴营业税。财务人员解释说,这些支出每笔支付金额只有1万美元左右,不需提供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也未代扣营业税。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责令企业补扣了营业税款及附加,并对企业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罚款。
【税务分析】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根据新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即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内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营业税劳务,也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
由于支付低于3万美元以下的佣金支出,不需提供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企业往往会忽略代扣代缴税金。在此税务机关提醒企业,支付境外企业小额佣金时,也应及时代扣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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