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大连一家外资企业。2009年5月与日本一家企业签订了借款协议,每月需向境外支付利息20万元,以前向境外借款支付的利息一直没有缴纳过营业税。请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行后,对支付境外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在我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外公司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缴纳营业税,你单位应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因此,支付境外利息的当天,即是你单位营业税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
全文46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