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的规定,
1、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可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2、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的相关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同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利息、租金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缴纳营业税。因此,企业支付的外国企业软件费如属于【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的情形,应代扣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如属于【国税发[2000]179号】规定的情形,则不用代扣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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