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有什么限制?
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规定不得超过一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是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满足自己生活或经营的需要的。承租人并不想长期占用租赁物,因为这种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当承租人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二、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注意的问题有:
1.注意查看租赁合同内容;
2.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并在出租前结清;
3.明确租赁期限、能否转租、房租支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违约的补偿标准、维修责任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
4.应对提终止合约情况做出约定。
三、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情形中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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