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终奖金的性质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第4条,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1)小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费;(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在《工资总额构成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奖金的范围,包括年终奖金。因此,年终奖金包含在工资总额中,属于工资性质答:由于年终奖金属于工资性质,雇主和工人之间约定的年终奖金实际上属于工人工资的一部分。员工在当年工作期满时可享受年终奖金。业主不得在付款时间之前任意扣留。《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发[1994]489号)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员工离开公司时,如果员工能够证明有年终奖金,雇主应依法向员工支付年终奖金。雇主规定,“任何在奖金日期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获得年终奖金”。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风险。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年终奖金是否应包含在工资的两倍中?答:《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如果雇主自雇佣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未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工人支付月薪的两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劳动者月薪的两倍。雇主支付的年终奖金是否需要计入双薪基数?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不包括在内。广东省高等法院以广东省为代表,认为双倍工资差异的计算基数为当月应付职工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1)支付一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励、半年奖励、年终奖励等,年终双薪、季度、半年业务佣金、年度结算等;(2)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奖金、特殊情况下发放的津贴、补贴等,另一种意见是按比例分摊。江苏省高等法院以江苏省为代表,认为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每月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应根据劳动者当月应得的工资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货币收入。如果员工当月工资包括季度奖金、半年奖金和年终奖金,根据分摊后当月的实际奖金金额确定
III.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工资基数是否包括年终奖金
答:《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27条《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薪应根据应付给工人的工资计算,包括小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工人能够证明的年终奖金是工人应得工资的一部分,应分摊到当年月份。申请年终奖金的仲裁期限是什么?答:由于年终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性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交。因此,主张年终奖金的员工应在离职后一年内申请年终奖金,否则将失去打官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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