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应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土地使用者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其中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也随之一起转移。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其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出让,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办理过户登记。
不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况
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中的土地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中的土地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这里所说的“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是指国家暂时无法或不需转为出、让方式供应的地块,或者根据城市规划不宜出让而近期又不禁止转让的地块等。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条的规定,这些情形有以下几种:
(1)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下述建设项目: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全文7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