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公司的人员应不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时间:2023-03-02 11:41:03 2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必须签订,拒签的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其中,用工不满一个月的,结清工资即可;已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直至终止劳动关系的前一日止,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1、遵循合法原则,就是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它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户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程式条款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分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程序必须合法。

2、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服从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干涉劳动合同的订立。协商一致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各项条款,只有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志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才能成立。凡是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劳动合同对于我们劳动者来说都是很好的法律保障,一旦有任何的劳动纠纷发生之后劳动者就可以利用劳动合同里面的约定来进行劳动仲裁,这样更利于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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