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参考样版):
根据东莞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月计算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申请材料
1、填写《;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身份证和卡原件及复印件一张(正反面);
5、未换领的,需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6、外省籍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选择申领外省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办事流程:
1、参保人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资料;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资料,为符合条件的核付待遇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
3、失业人员凭社保卡或存折等证件于次月的15日后,到相应的银行任一储蓄网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备注: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一、调整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群体
从2014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失业保险参保人由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调整为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
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下限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社保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由市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
(二)费率
1.单位费率。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从0.5%调整为1.5%。
为减轻企业负担,2014年下半年暂缓执行费率调整政策,继续维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从2015年1月起设置两年过渡期,每年增加0.5个百分点直至单位费率为1.5%,即从2015年1月起失业保险单位费率调整为1%,从2016年1月起失业保险单位费率调整为1.5%。
2.个人费率。失业保险个人费率维持0.5%不变。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统一参加社会基本
从2014年7月起,新增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统一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4年7月前已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2014年7月仍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继续维持其参加的医疗险种直至其此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结束。
四、调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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