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送监执行的情形
时间:2024-01-05 15:20:53 3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执行暂缓的情形包括:上级法院正在处理执行争议案件或发现执行依据错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需提供担保。违反监外执行规定的犯罪分子将被收监,如情况消失、不报到、骗取保外就医、违法犯罪、违反监督规定、故意拖延就医。

根据提供的内容,暂缓执行的情形包括:(1)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并正在处理的;(2)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在决定暂缓执行时,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监外执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如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违法犯罪的;违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的;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依法予以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1)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4)违法犯罪的;(5)违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的;(6)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根据提供的内容,执行暂缓的情况包括:上级法院正在处理执行争议案件,或者执行的法律文书存在错误正在审查中。在决定执行暂缓时,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如消失执行条件、未按时报到、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违法犯罪、违反监督规定、故意拖延就医时间等情况,将依法收监。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符合以上情形的罪犯,应予以收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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