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程序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和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包括缓刑期间严重违法,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缓刑期间发现漏罪。
一、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程序
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程序是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照法律、法规作出裁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员。
二、撤销缓刑的情形
撤销缓刑的情形:
1.缓刑期间严重违法;
2.缓刑期间再犯新罪;
3.缓刑期间发现漏罪。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撤销缓刑收监由谁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违反考验期限监管秩序的由原作出缓刑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刑罚执行地:被撤销缓刑后,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在案件受理地看守所执行刑罚,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回原籍所在地监狱执行,如果是未成年人的,应该由未成年管教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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