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决定暂缓执行措施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决定暂缓执行;也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但无论依据哪种方式决定暂缓执行,都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履行法定程序。
(一)暂缓执行的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暂缓执行的,须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3)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消权的。人民法院在收到暂缓执行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发送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的,须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2)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依照上述第(1)种情形决定暂缓执行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依照上述第(2)种情形决定暂缓执行的,审判机构应当向本院执行机构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机构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二)暂缓执行时的救济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的暂缓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暂缓执行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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