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δ经工商登记职工伤残
28岁的刘某于2009年5月18日应聘到吴某的加工厂上班,月工资为2000元。2009年6月24日,刘某在工作期间左眼被搅拌机内抛出的碱块所伤,被送往沧州市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后又转院到沧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1天。后经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吴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刘某花费医药费6855元、误工费2940元、交通费958元、陪伴费3444元、伙食补助费1260元,共计15457元。期间,吴某支付医药费6500元后拒绝对刘某的伤残负责任。刘某向劳动仲裁委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吴某支付自己垫付的医药费等各项费用8957元,并支付伤残鉴定费及伤残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定,吴某从事生产经营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招用申请人属于非法用工。吴某应当按照《非法用工单λ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对申请人进行赔偿。对申请人提出的陪伴费因ˆ有足够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最终,仲裁裁决吴某支付刘某一次性赔偿金101088元、生活费2733元、医疗费355元、伙食补助费229.60元、交通费50元,共计104455.6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请求。
【专家讲解】认定非法用工是关键
沧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姜世祥在对此案进行评析时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用工案例。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弄清被诉方是否属于非法用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δ依法登记、备案的单λ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知道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λ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λ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λ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了具体赔偿标准。
本案例属于无营业执照经营的情况,从事生产经营招用职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属于非法用工的范畴。非法用工不具备劳动关系,事故伤害者提起申诉不用做劳动关系确定以及工伤认定。非法用工赔偿费用在实际案例中按照伤残标准赔偿往往高于工伤保险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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