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下发《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围绕工伤争议处理的各个环节,对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确认、工伤待遇争议、非法用工单位理赔等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无工伤保险也可申请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工伤待遇不落实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向有管辖
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工单位应支付一次性赔偿。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或者用工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的,可以向单位所在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用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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