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修改说明
时间:2023-06-05 08:34:36 1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修改的背景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前,原劳动保障部制定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并以部颁令形式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作为配套规章与《工伤保险条例》同步实施。几年来,这个《办法》在维护和落实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务院审议通过了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条例》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做了较大幅度的提高。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也需要相应的调整和提高,以保持政策上衔接与平衡。

二、修改的内容

(一)实质性修改一条。

现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对于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赔偿金,赔偿基数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即非法用工单位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死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标准是10年的职工平均工资额。这个赔偿标准与当时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限标准60个月的工资(相当于5年的社平工资)相比高出了5年的社平工资。高出部分主要是体现《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外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等待遇项目的因素,以保持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赔偿标准与合法用人单位工伤人员伤亡待遇标准在水平上大致平衡。

为了与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大幅度提高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0年)相衔接,本次对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一次性赔偿标准做出了相应调整:一是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的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与参保的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采取同一个计算基数和标准,即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体现在死亡补偿上两者标准和水平上的平衡与衔接。二是对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以外的丧葬补助等其它赔偿按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0倍计发。主要考虑,赔偿基数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致,更为简单明了,也便于操作。在水平上,10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按2009年标准计算相当于5.3年职工平均工资,与原标准基本平衡,略有提高。

以上两项赔偿金合计,按2009年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付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职工家属可领取51.5万元,与参保工亡职工家属领取的全部工亡待遇较为接近。这样既可保持政策的衔接和平衡,也可得到社会特别是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家属的支持和理解。

(二)技术性修改一条。

将原第七条调到第五条作为第二款。理由是:原第七条是对赔偿基数的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待遇均按此基数计算,在第六条修改之后,第七条规定的只适用于第五条,因此,调整为第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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