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一级伤残赔偿数额为3061216倍=489792元。二级伤残赔偿数额为3061214倍=428568元。三级伤残赔偿数额为3061212倍=367344元。四级伤残赔偿数额为3061210倍=306120元。五级伤残赔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一级伤残赔偿数额为3061216倍=489792元。
二级伤残赔偿数额为3061214倍=428568元。
三级伤残赔偿数额为3061212倍=367344元。
四级伤残赔偿数额为3061210倍=306120元。
五级伤残赔偿数额为306128倍=244896元。
六级伤残赔偿数额为306126倍=183672元。
七级伤残赔偿数额为306124倍=122448元。
八级伤残赔偿数额为306123倍=91836元。
九级伤残赔偿数额为306122倍=61224元。
十级伤残赔偿数额为306121倍=30612元。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全部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注意:其中基数30612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每年有所调整,国家、政府会不定期发布更新数据,以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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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自2008年起就在苍山一家小企业打工,2011年11月29日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随后,刘某亲属在申请认定工亡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没有登记注册,属于非法用工。刘某亲属要求该企业给予赔偿,遭到拒绝。刘某亲属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企业给予一次性赔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单位必须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据此,仲裁委作出裁决:该企业于15日内支付给刘某亲属一次性赔偿金及丧葬费等其他赔偿金515250元。(王时艳)
阅读延伸:工伤赔偿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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