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伤残疾企业按工伤赔偿。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的,备案单位和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的,备案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单位应当向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单位应当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与单位就赔偿金额发生争议,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与单位就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伤亡是否需要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施行以来,一些地方出现了非法用工造成伤害的人员或亲属要求工伤认定、赔偿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贯彻执行发生了争议。工伤认定经办部门认为:按该条款规定,不需进行工伤认定,直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而仲裁机构认为:应先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而后发生赔偿数额争议的,才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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