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补助标准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员办案补助问题的复函
xx市、xx市劳动局:
你们关于解决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办案补助(津贴)问题的请示均已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和艰苦性,特别是在目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投诉举报案件成倍增加,而执法力量又严重不足、装备非常简陋或根本无装备的情况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外出办案多、流动性极大、时间耗费长,因而经常出现误餐和加班加点。为了更好地落实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在被监察单位就餐的规定,保证监察队伍的廉洁和公平执法以及监察人员的身体健康,有效地调动广大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积极性,以完成繁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我厅认为,在不违反有关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的前提下,对劳动保障监察员实行办案补助是必要的。根据外省、区的通行做法,补助标准一般掌握在80-150元/月的幅度之内。各地、市可以借鉴外省、区、市的做法,实行办案补助制度。但我厅不宜作统一规定。其补助经费的来源可根据199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xx市劳动监察检查办法》第六条第六款"劳动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统筹安排"的规定,在征得本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在同级财政下拨的劳动保障监察本案经费中列支。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而制定的。
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包括总则、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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