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交材料: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①属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提交变更证明材料(权利人的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供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资料中留存或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境内自然人提交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证明或户口簿,提交户口簿的需拍照加盖印章页、索引页和事项变更页,留存经比对的复印件);
b军人退役或转业,房地产以原军官证等身份证件登记的,提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核发部门、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c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或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内居民身份,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d境外自然人提交经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e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提交其主体登记机构出具的相应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f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提交其批准和注册机构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②属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注册管理部门(编委、工商、民政等)出具的批准文件、证明文件
(2)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不动产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不动产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不动产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不动产灭失的,提交部分不动产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7)不动产坐落的路街巷和楼号变更的,提交威海市公安局门楼牌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通知(属同一建筑物的,以不动产测量报告及不动产权籍图示为准,不需重复提供);
(8)因翻、改、添建导致不动产面积增加或减少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威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9)如因不动产部分拆除导致面积减少的,由权利人出具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具结保证;
(10)因产权来源证明材料中未体现储藏室造成储藏室没有登记的,提交储藏室的纳税证明,并由原权利人出具书面证明;
5、询问记录;
6、身份证明;
7、不动产测量报告及不动产权籍图;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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