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变更所需材料
时间:2023-04-02 21:50:35 3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船舶登记变更所需材料有:

1、变更船籍港的,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

2、变更共有情况的,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

3、变更抵押合同的,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

一、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什么认可的

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二、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和联系

两种的区别如下:

1、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是不同的。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海事请求,同时也只限于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况;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

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

2、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是无形的、秘密的、法定的、无需登记;而船舶留置权效力的产生具有占有性。

3、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

4、权利的实现顺序不同。同一艘船上设有这两种担保的,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先于船舶留置权。

两者联系主要有:

1、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均具有船舶物权,尽管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

2、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3、它们的标的相同,均以船舶为标的,权利都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

4、它们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

三、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案由规定有哪些?

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案由规定: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8、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备品纠纷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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