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
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80元/套;
2、非住宅550元/件
3、工本费:登记机构依法向两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注意事项:
1、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之日(预购商品房首次登记完结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替代申请材料的3至5条;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登记可一并申请关联办理。
2、持《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自能够进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之日(双方约定的时间)起三个月内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替代申请材料3至5条。
3、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需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替代申请材料3至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登记可一并申请关联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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