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支付疫情期间的非工作工资疫情期间的非工作工资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企业不得违反合同支付工资,流行期间支付工资的依据
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冠病毒感染期间肺炎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1、新冠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如果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或由于政府实施的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力,企业应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则应推迟至员工的医疗期、医疗观察期、隔离期到期或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结束。如果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调整工资、轮休、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尽量不减少或减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定就业补贴。企业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关闭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在一个以上的工资支付周期内,如果员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暂停仲裁时效。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因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的,可以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疫情企业的劳动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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