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体现的价值如下:
1、公益诉讼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使之成为公众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公益的有力武器,从而填补我国对公共利益保护的盲区,弥补法律空白;
2、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我国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目前国有资产的流失也相当的惊人。通过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保护和控制国有资产,通过广大公众的法律监督,由检察机关或者公众提起公益诉讼,是维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种有效的法律保护;
3、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目前社会上还存在以上访、静坐、围堵国家机关和企业等方式参与所谓的“公益活动”的违法行为,随着公众权利意识和参与公益活动意识的不断增强,知法、守法、护法的意识则成为公民人格心理中的主体意识,公益诉讼应该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发挥司法功能,对公益事务起到定分止争作用,防止社会动荡,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的范围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根据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同,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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