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人50岁可否终止劳动关系?
时间:2023-06-20 21:44:39 2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女性年满50岁,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一)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超50岁的女职工如果属于工人性质,劳动者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

超50岁的女职工如果属于干部性质,劳动者不超过55周岁的可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超过55周岁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要求,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1、机关干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2、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

2.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克扣员工工资。如果不按时支付,可能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并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首先,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其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劳动者同法对于违反竞业限制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数额并没有具体规定,这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约定,但是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也不能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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