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为资金周转向李女士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李女士担心老刘换不上钱,要求其子小刘提供担保,小刘在担保人处签了字。后来老刘迟迟未还钱,李女士多次索要未果,便将老刘和小刘已起诉至法院,要求老刘还钱,小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小刘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吗?
李女士虽然提供的借条为2020年9月,但是小刘在借条签字的日期为2021年3月,并且两人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小刘签字的时期民法典已经施行,所以不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只需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
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消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
保证人担保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情形?
保证人担保责任的免除的情形有: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4、超过保证期间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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