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刘没有在欠条上签字,结果可能完全不一样。
原告王是稷山县人,是一名教师。被告刘是新绛县人。王和刘的父亲相识多年,一直有所来往。2003年11月,刘的父亲从王手中借款7万元,双方当时约定了利息以及还款日期。可是,刘的父亲却没有按期归还。为了讨要借款,王在稷山县与新绛县之间往返多次。在王的不断催促下,刘的父亲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
2012年,王再次找上门讨要剩余借款。刘的父亲与刘当时就承诺,将在2012年年底归还剩余借款,并出具了欠条。当时,两人都在欠条上签了名。可是两人还是没有信守承诺。
2014年,刘的父亲因病去世。得到消息后,王有些着急了,王找到刘商谈还款之事,但遭到拒绝。王一气之下,将刘告上法庭。
受理案件后,法官们依法通知刘应诉。刘则提出,父亲已经去世,自己也没有用钱,不应当归还。办案法官耐心地讲解了法律关于债权的相关规定,指出刘当初作出承诺并在欠条上签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法官的讲解,刘表示愿意归还借款。王则表示,考虑到刘父亲去世,可以适当少要借款。很快双方便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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