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龄工资国家规定
时间:2023-04-04 17:41:17 2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工龄工资和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1.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

2.教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五元;

3.教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七元;

4.教龄满20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一、工龄如何认定

需要本人档案记载,招工手续尤为重要,从招工正式职工开始计算,还有缴纳养老保险有关凭证。如果档案里有中断,比如劳教,入狱服刑等,领取疾病救济费等不计算工龄的时间。如果是临时工,有单位的劳动合同书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也可以认定参加工作时间。

二、事业单位工龄工资

(一)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50元整。

(二)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整。

(三)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50元整。

(四)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四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80元整。

(五)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30元整。累计十年封顶。

(六)员工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

(七)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八)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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