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雇主在合同中同意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未能满足雇佣要求,雇主可以选择延长试用期。在实践中,一些雇主也这样做,但我们认为这是不合适的,因为在中国的劳动法中,试用期的上限是确定的。如劳动合同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雇主与雇员在一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雇主必须在这三个月内决定雇员是否符合雇佣条件。否则,应提供充分证据,并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三个月的试用期已达到法定的最长期限,雇主不得同意试用期。即使双方同意,本协议也无效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短于法定最长期限,用人单位能否同意延长试用期?我们认为这是可能的,,但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第一、二次试用期的总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试用期的法律规定的法定最长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固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为完成某项任务或劳动合同期限少于三个月,同一雇主和同一工人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
,试用期不应约定
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条款中包含的期限,当劳动关系仍处于非正式状态时,雇主评估雇员是否合格,雇员评估雇主是否满足自己的要求。这是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只规定试用期,则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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