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操作技术与法律风险
时间:2023-05-07 17:03:16 3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P2P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方兴未艾。P2P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具有金融和互联网的双重属性。每一件新事物都需要时间的检验。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难免会遇到正面和负面的评价。在所有正面评论中,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对融资业务的绝对统治。特别是在我国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似乎找到了一条新的融资途径。或许这一新渠道的融资成本略高于传统金融,但至少这一渠道可以尝试,利率有望改变

从竞争的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明显通过资金需求掠夺了银行的存款资源,而大量的储户开始从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中提取资金,投资于互联网金融,这些人有的是看重投资回报的激进投资者,有的是看重投资平台、兼顾回报的稳健投资者。这些都构成了互联网金融早期最重要的客户群,它们的流失也让很多人惊呼互联网金融是“银行杀手”

然而,互联网金融并不能终结银行。首先,在我国对非法集资的严格监管下,一般P2P企业不敢建立自己的资金池;此外,与银行一样,以短期借款和长期投资形式运作的资金也要承担很大的风险:一是这些新企业缺乏足够的自有资金、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二是没有足够的经验应对债务错配带来的资本流动性压力;三是P2P企业无法像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那样在现有的法律理论和实践体系中得到制度保障;当然,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也希望有一个新的法律体系来规范新兴行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笔者首先提出了P2P企业和投资者必须面对的几个法律障碍,信息披露我们知道,大多数互联网平台希望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资金托管,而不是建立自己的资金池,从而规避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这也证明了这种新的互联网融资模式本身就是要让平台成为一个信息中介,而不是像银行那样的信用中介。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信贷中介,它不是一个间接借款人,然后,像银行一样,它贷款给一个子借款人。该平台产生的压力是:需要用什么条件吸引投资者将资金借给一个投资者可能根本不知道的借款人

参照现有的公司债券发行、证券销售和二级市场交易规则,投资者投资资金只有两个原因,保荐人的保荐人,相当于保荐人为发行人背书自己的债权;另一个原因是发行人的信息被公开披露。根据投资者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和长期股价表现,他们有信心购买发行人的债券或股票。与后者相比,这种决策完全依赖于投资者的信息判断,这说明投资者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一切都是基于他的决策。因此,投资者不能因为自己的错误选择而责怪交易所。除非投资者有足够证据表明交易所故意隐瞒发行人提供的信息或诱导投资者做出错误选择,否则P2P平台坚持做信息中介,必须逐步建立信息披露机制,这不仅是出于需要,更是出于经营意识。否则,该平台将不得不在客观上被投资者视为信用中介,承担见底的责任。无论合同中如何表述,投资者客观上都有这样的理解。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下,由于政府颁发金融许可证和认可政府信用的方式的长期影响,大多数投资者在资金流失后,最终会把愤怒转向官员和中介机构

然而,面对这个问题,单纯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自我意识是无法改变的,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竞争,选择披露信息的企业最终可能会被选择信用中介机构提供本金和利息保护的企业所排斥,这是中国长期不正常的金融环境导致的行业规则不正常,最终互联网金融可能会改变初衷,变成一家畸形的银行,在互联网上运行却不控制自己的资金,等待着银行业在互联网上开展业务并最终淘汰它们

因此,互联网金融要想真正改变现状,首先要有意识地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其次,要建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对自身的信息披露标准进行限制,从而确保投资者知道自己的投资在做什么?最重要的是建立政府参与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法规,这就要求行业企业切实保护投资者的自主决策权,政府和司法部门如何面对刚性套现的问题,我认为这是一个已经开始考验P2P和政府态度的现实问题。当政府信托业的违约面临刚性兑现问题时,P2P也面临着这样的现实问题和未来风险。那么,P2P是坚持充当信用中介,要求投资者自己承担后果,还是迫于投资者和政府的压力而选择刚性套现呢,不存在信息隐瞒(当然借款人的隐私信息除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完全是独立决策或充分参考信息判断,那么笔者会认为投资者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借助P2P平台来硬套现或政府背书信贷。否则,投资者会像以前一样长时间沦为宠儿,继续扰乱金融业的正常逻辑。P2P行业必须面对这样一个过程,要做到信息充分披露,明确拒绝处理,投资者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市场规律,才能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政府和司法机关要保持执法和司法的形象,确保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公平,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定权是自由的、自主的。正义的任务是坚持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敢于惩罚那些在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自己不作为或不当行为的P2P平台,而不是满足受损投资者的需求,宠坏他们

第三,谁来保护投资者

这可能是P2P面临的最具技术性的问题。如果P2P平台不像银行那样是信用中介,那么假设担保公司的角色被取消,投资者的损失谁来承担?或者有没有其他的风险防范措施来减少投资者的损失

按照银行业的一般惯例,我们会找担保人,特别是专业的担保公司来担保某笔贷款,或者借款人会拿出自己的资产来担保,比如房地产抵押、车辆抵押等,股权质押等。在P2P行业,问题是如何解决如何为一项资产向多个投资者提供担保的问题

担保公司发行担保书可能很容易,但如何在一项资产上按同一顺序设定多个抵押权在实践中非常困难。这涉及到很多甚至上百个借款人需要在标的物所在地登记,成本和效率根本无法控制。登记机关可能无法操作。而这种模式如果增加了担保人,如何做反担保呢?现有的P2P平台是融资结束后的最终借款合同,因此缺乏主债权合同,不可能实现债权人的抵押登记,更不可能由担保公司设定抵押、质押等来实现自己的抵押权,意思是在资金交付前,没有对抵押物和物权进行一一对应的登记。除担保外,第二,即使有抵押物,也不可能实现物权登记,也不可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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